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李文仁
- 原告李家欣
- 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李家欣 被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應將民國98年至107年之財 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部分(下稱系爭財務報表)分發予原告等情,而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交付系爭財務報表目的僅在閱覽瞭解被告公司之財務資料,尚未涉及被告公司資產之變動,系爭財務報表之客觀價值顯然低於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 為100,000元(日後本案事件審理時若有情事變更,法院仍得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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