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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告
廖津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成興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事人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8年度中司調字第33號),而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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