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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建順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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