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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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