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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李岳怡
被   告
金促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經核此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 萬元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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