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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蔡嘉裕

  • 原告
    林金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林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1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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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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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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