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蔡嘉裕
- 原告林金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林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1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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