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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告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紀佩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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