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賴秀雯
- 原告劉惠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劉惠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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