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6號
- 原告
- 羅建謀即宏昌吊車起重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吊車起重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