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 原 告
- 永心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賴碧蘭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 同)340萬8600元,應繳裁判費3萬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2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