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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告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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