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香
- 被告
-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