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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
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寅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浩文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141,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82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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