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寅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浩文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141,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8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