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3號
- 原告
- 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文
- 被告
- 千資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修繕原告社區漏水工程費用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酌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系爭社區漏水工程費用,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則依兩造系爭工程合約工程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55,000元(計算式:208000+95000+92000+53000+107000=555000)暫先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