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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告
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宗文
被告
千資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修繕原告社區漏水工程費用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酌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系爭社區漏水工程費用,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則依兩造系爭工程合約工程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55,000元(計算式:208000+95000+92000+53000+107000=555000)暫先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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