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已支付合約款項及違約損害求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許俊吉
- 原告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列原告對被告呈佳微控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已支付合約款項及違約損害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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