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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相對人
江宗賜
相對人
江庭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相對人
江建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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