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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返還代收刷卡營業收入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訴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代收刷

卡營業收入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0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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