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 原告
-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