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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何世全

  • 原告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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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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