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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告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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