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 上訴人
- 台灣多媒體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余玲雪
- 被上訴人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6萬7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9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