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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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