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東
- 被告
- 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玲
- 被告
- 林易昌即林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1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