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金促米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璋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李岳怡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