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 原告
-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縉
- 被告
- 德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邱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