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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林世民吳昀儒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

  • 上訴人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人 即 主參加原告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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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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