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3號
- 原告
- 和功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魏阿香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5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