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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劉承翰

上訴人
原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4,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人應一併提出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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