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利宏亞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恢
上列上訴人因與宗和鋼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