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
- 原告
-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成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翔
- 被告
- 林瑾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威成、張朝翔為原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9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起訴時雖以陳浩正為其法定代理人,惟陳浩正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本件訴訟繫屬中已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另名董事蔡彥輝亦辭任董事職務,並於108 年8 月14日為變更登記,目前原告尚有董事陳威成、張朝翔2 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08 年8 月28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462010 號函所檢附資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61 至173 頁),足見陳浩正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惟迄今董事陳威成、張朝翔亦未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裁定意旨,即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且兩造迄未為以書狀對原告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董事陳威成、張朝翔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