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妙英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黃玉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萬1437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0萬143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1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