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6號
- 上 訴 人
- 昀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錫
- 上 訴 人
- 吳文賢
- 王榮彬
- 王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于翔、姚啟文、詹玉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参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該上訴人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該上訴人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