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5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被告
- 承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655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726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