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
- 原告
- 李瑛峻
- 被告
- 林湯駿即林吾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