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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被告
被告
胡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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