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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廖穗蓁

  • 原告
    蔡宜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0號 反訴 原告 蔡宜軒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潮星州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3,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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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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