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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學德賴秀雯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0號

原告
慶字創世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枝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告
慶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雁稜
被告
潘建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家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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