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238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09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