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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79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79號

上訴人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健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2 人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000 元(見本院卷二第8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6,002元(本訴部分)

,及上訴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另再向本院繳納8,100 元

(反訴部分),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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