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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

上訴人
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雯琇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楊銘鴻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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