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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 當事人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楊恩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上 訴 人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被 上 訴人 楊恩揚 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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