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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
原   告
張欣微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有文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泓益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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