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
- 原 告
- 張欣微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黃啟翔律師
- 被 告
- 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有文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泓益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