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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2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告
林泇賝即北緯二十二度休憩事業館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賴嘉斌律師

      洪婉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榮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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