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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上 訴 人
陳登萍
被 上訴人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股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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