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 上訴人
-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雅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坤昌因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6,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坤昌因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6,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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