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林宗成
- 當事人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上 訴 人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另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 字第26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1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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