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 上訴人
-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 被上訴人
-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欽 住同上
-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 另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
-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