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0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