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提貨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顏志剛、洪文和
- 原告文懷砂石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 告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保證金之性質,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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