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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郭珍秀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被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8,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8,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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