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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豪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玄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翔即綠的工作者工程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1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合計為1萬1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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