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4號
- 原告
-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孟吟
- 被告
-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