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原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